明税律师参加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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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4日,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寇毅敏女士参加了在武汉大学举办的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暨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会,此次会议的主题为“反避税的法律界限”。来自台湾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湖北省法学会等单位的四十余名专家及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寇女士在学术讨论会第二场以“无差别待遇条款与反避税的权力界限”为主题向与会专家汇报,其主要观点如下: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主要由国税发【2008】30号文和国税发【2010】19号文、国税发【2010】18号文规制,对比三个文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利润率,不难发现非居民企业利润率的核定高于从事同样商业活动的居民企业的利润率,实践过程中大多数非居民企业根据核定利润率计算缴纳税款,较少见企业启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去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维护自己的权益,也鲜见就此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条款开展讨论,在中国税务机关越来越娴熟运用反避税工具的当下,尝试从核定征收利润率角度来探讨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条款与反避税的权力界限关系,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人能关注并讨论无差别待遇条款。
 

同时寇女士也指出虽然18号、19号文鼓励非居民企业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因为没有进一步详尽的指引规程(诸如类似OECD AOA方法),非居民企业很难进行准确核算,据实申报也就相应缺乏可操作性。非居民企业在实践中为了及早收汇,也往往倾向于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税款。但是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中,很少观察到企业去主动启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原因可能在于对该条款不十分了解,因此只有更多的人关注该条款并对之进行详尽研究,才能有助于厘清反避税权力界限的外延,在贯彻税收法定主义、量能课税原则及履行税收协定义务的前提下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逐步完善反避税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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