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营改增问题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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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会信报》就营改增新政问题采访了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武礼斌,采访报道 《“营改增”8月推向全国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全文如下:


 
“营改增”8月推向全国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财会信报》 2013年06月03日  记者 王丽英
 
  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据悉,《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营改增”新政。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广播影视服务税率6% 税负可能上升
 
  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述改革内容便已确定。会议还指出,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但此次“营改增”扩围,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尚未包括在内。
 
  《通知》明确,此次试点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通知》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表明,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谈及为何会在应税服务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本身发展规模较小,但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文化消费能力随之提升,其发展空间很大,亟需税收政策助力。
 
  “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不仅扩充了‘营改增’的范围,更有利于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表示,因为购买影视广告等服务可以进行税收项目抵扣,企业就有动力去购买专业化的影视广告等服务,比如制造企业将广告外包给专业的影视广告公司。这不仅有利于制造业企业专业升级,还有利于给广告影视服务行业的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利于行业的繁荣发展。
 
  据了解,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涉及制片、后期制作、录音等,以前是交营业税,交税环节多。业内专家称,如今改征收增值税,可以较大幅度减少重复征税。
 
  《通知》还指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向本报记者介绍,广播影视行业带有一定的公益服务特征,对其实行6%的低税率,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并减轻财政负担。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候称,‘营改增’试点之后,作为文化产业的影视服务业,将由试点之前缴纳3%的营业税,改为试点之后缴纳6%的增值税,名义税负上升了约3个百分点。但相关试点企业实际税负是否上升,以及上升的幅度还要取决于其在实际经营中可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多少。对影视作品制作方而言,由于其最大的成本是人工成本且无法抵扣,税负很可能出现上升,并有可能导致影视制作发行方与院线方新一轮的分账纷争。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未来国家应考虑给予广播影视服务业某种程度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取消是亮点
 
  “取消了原试点地区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相关规定,仅有融资租赁行业给予了适度的保留。”这被业内视为《通知》的亮点之一。据了解,此前试点地区在计算销售额时,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通知》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武礼斌介绍,在‘营改增’试点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前,原试点地区对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的附条件保留,主要是为了解决试点企业向非试点企业,尤其是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进行服务采购时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由于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政策所带来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的制度障碍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消除。从这个角度讲,《通知》的规定是顺其自然。
 
  不过,武礼斌补充说,由于当前的‘营改增’试点仅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还没有覆盖所有的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如果原来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非试点企业采购服务,则可能随着差额征税政策的取消而税负有所增加。总体而言,差额征税的取消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不会产生大的不利影响,但对于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而言税负可能有所增加。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业采取联运服务的、旅游服务业向游客代缴吃住行玩费用的、文化体育业采取经纪人代售票或租赁场地的、金融保险业和建筑业等采取分包转包的,一般按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有关合作单位的营业额之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即各单位按各自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这在张广通看来是合理的,但他同时表示,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由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征税办法不同、适用税率不同、税负不同,也可能存在跨地区避税情况,现在取消这一扣除规定,便于税款的集中缴纳,防止逃税。
 
  自用交通运输工具进项税额可抵扣
 
  此次《通知》还明确指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增加了抵扣进项。业内人士称,对许多企业来说,此举将起到可观的降低税负效果。
 
  在以前,如果车辆用于企业内部消费,是不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比如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等。但是如果车辆用于生产环节,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的新规明确,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消费,这些交通运输工具均可以参与税收抵扣。
 
  武礼斌介绍,此前之所以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工具可能更多地是用于个人消费,而非企业的生产经营,且经常难以划分和核实。但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购进用于从事运输的车辆,即使在此之前,其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新的规定不再区分试点企业购进的上述设备是否用于自用,都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对试点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利好。
 
  张广通补充说,降低运输费收取标准,对消费者也是利好,也简化了税收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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