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环境税问题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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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会信报》就环境税问题采访了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采访报道 《环境税征管模式敲定 专家建议跟上配套细则》 全文如下:
 


环境税征管模式敲定
专家建议跟上配套细则
《财会信报》  2013年06月03日  记者 王丽英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日前在北京召开了“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最终成果评审会,专家组最终确定了采用“环境认定、税务征管”的征管模式。无独有偶,《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近日已被送达钢铁、电力、有色、煤炭等“两高”行业的相关协会。据了解,作为取代现行排污收费的新税种,环境税将碳税纳入其中;污染物排放税税(费)率则较现行排污收费有所提高。由此,环境税的征收再次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谈到环境税“环境认定、税务征管”的征管模式,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是目前条件下相对可行的模式。”他认为,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机关,其力量是有限的,一方面,税务机关并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全面组织、掌握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工作;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缺少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去完成认定的过程。
 
  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专家潘洪新告诉本报记者,环境部门要做的,不光是认定,还应当对污染物排放品种、数量、污染程度级别进行计量和监控,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污染物含量和排放量的监测及准确数据提供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让税务局自己来建立检测认定机构、扩充人员勉为其难。环保部门与税务局发挥所长、通力合作来完成税收征管任务是最佳模式。
 
  张广通还称,以规范的方式向企业征收环境税比收费罚款对企业好,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所以要严格执行、透明操作。
 
  不过,有网友称,出于治理环境污染的考虑,将碳税纳入环境税之中是一件好事,但大家会担心征税只是加重企业负担,并不 能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的作用。
 
  对此,施志群告诉本报记者,税收的调节功能主要通过对税款的征收管理得以实现,而“碳税”、污染物排放税等开征主要是为了对二氧化碳或污染物排放进行经济性惩罚或限制,短期内会表现为部分纳税人税负的加重,但长远看来,如果企业采用更加清洁的生产模式,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会慢慢地倾向于治理排放、选择调整设备及生产模式,而非直接排放、缴纳环境保护税。因此,征收环境税应当注意具体的认定办法和操作细则的制定与落实,如果相关征管配套细则与措施能够跟上,则从长远看来,环境保护税法是有利于环境工作的。
 
  另外,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5月27日表示,环境税费的征收标准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
 
  对此,张广通称,环境税征收标准也要适度,应该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税率或税额标准的设计应包含一定弹性,即当污染物含量或排放量持续降低时,企业的税负应呈自动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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