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税收征管法修订问题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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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财会信报》 就税收征管法修订问题采访了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采访报道《中税协动员全行业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全文如下:
 
中税协动员全行业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
来源: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13-07-30 作者:丁静
 
原标题为:中税协动员全行业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 “税务业务争议”持续发酵
 
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管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的“税务业务争议”,近日持续发酵。
 
7月24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关于切实关注并积极参与<征管法>第89条修订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动员全行业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紧急通知》再次引发律师、注会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热切关注,税务业务争议进一步加剧。
 
中税协:中介服务应该进行专业技术分工
 
征管法修正案”提出将原八十九条,修改为“第九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由于税务事宜涉及注税、律师、注会、代账等多个行业,该条修改引发广泛争议,注税以外的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直指该条修订有加大注税“垄断”税务业务的嫌疑。
 
对此,中税协下发的《紧急通知》直陈:“长期存在的法律地位不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严重地制约着行业发展和业务拓展。在《注册税务师法》立法尚不能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前提下,修订现行《征管法》,明确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提升《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的立法级次也就成为初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出路。”
 
为此,中税协号召全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从长远整体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此次修订过程,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切实把握此次难得的机遇,促使修订工作取得圆满结果”。
 
《紧急通知》称,在近三年的工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充分听取中税协代表全行业表达的基本诉求,确立了以“注册税务师”的概念取代“税务代理人”和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尽管工作中面临着强烈的不同意见和工作阻力,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是通过了基本上反映注册税务师行业意见的修订条文,这与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息息相关。
 
这一基本原则的确定是指,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中税协称,关注和参与此次修订工作必须切实依靠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全行业要认识到:《征管法》修订是关系到在税务机关领导下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自身发展的头等大事。
 
《紧急通知》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对律师和会计师行业对涉税鉴证业务涉嫌“垄断”的不同意见早有预见。
 
为此,中税协号召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关注和参与此次修订的过程中“必须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地正确看待并认真分析这些不同意见。发表意见时要坚持‘中介服务要在统一前提下必须有专业技术分工’的观点;坚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相对应的中介服务也必须有管理职责分工’的观点;坚持‘专业技术彼此开放,但必须通过相应的国家级的专业技术资质考试,取得资格,纳入管理方可执业’的观点;坚持‘所有的中介行业都必须彻底清理整顿相应的非法市场’的观点”。
 
中税协会长许善达此前不久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征管法修正案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的表述,并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关键要看具体的“涉税事宜”是什么。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只对“涉税鉴证”业务规定了准入标准,具有排他性,其他涉税事宜仍然可以由其他机构帮纳税人解决。应该说,这种做法符合中介行业的惯例。比如,财务审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财务咨询等事宜,一般的咨询公司也可以办理。
 
争议:“专业技术分工”只是自身牟利的借口
 
对于中税协的上述行动和相关观点,接受本报采访的相关行业人士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较温和的观点认为,按照专业技术分工的观点,税务专业分工也需要不同的行业来从事相关的业务。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税务服务的多样性和严肃性,也需要合理的专业分工和必要的专业准入机制。
 
“从各个职业的专业知识和既有实务经验背景来看,税务师、会计师和律师等各有侧重,互有补充,能较好的满足税务服务的多样性和严肃性要求。” 施志群说,“税务师侧重于税收等专业,主要强调各税种纳税义务的准确计算和核查等要素,因而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鉴证业务是纳税人最为合理的选择。会计师侧重于财务、会计等专业,主要强调日常的经营管理与经济规划。律师侧重于法律专业,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协助解决争议的能力,因而在涉税争议(如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发生时,纳税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争议救济业务更为合适。”
 
较激进的观点却认为,所谓“专业技术分工”是相关行业为自身牟利的借口,结果却是导致企业成本的上升,加重企业负担。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反问,如何统一中介服务?如何分专业?分工的原则又是什么?
 
“企业既要应付注册会计师的年报审计,又要应付税务事务所的涉税鉴定,本来可以一次性完成的工作一定要分次实施。更何况,涉税鉴证的具体业务绝大多数都属于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的一部分内容,或注册会计师通过专门服务都可以完成,注册会计师只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涉税鉴证业务即可,无需再搞一个注册税务师,这纯粹是税务机关为了自身利益而设置。”刘志耕说。
 
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魏标也认同以上看法。他说,本来一个机构能办的事情,如亏损认定,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又要求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人为的将业务分割,加大了社会交易的成本吗?不符合“精简、效率”的原则,因此不能人为设定藩篱,政出多门,加重企业负担。
 
建议:应明确允许律师、会计师等可参与税务业务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温和的反对观点中,他们与注税行业的一个观点是一致的,即:涉税鉴证业务由注税来承担,但征管法修正案规定的相关税务业务不仅涉及涉税鉴证业务,还涉及广泛的税务服务事项,如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规划、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刑事诉讼等。当前除了税务师事务所外,注册会计师、律师,甚至某些咨询公司也广泛涉足除涉税鉴证外的其他业务。除涉税鉴证业务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甚至一些咨询公司仍可承接除涉税鉴证以外的税务事项。
 
“尽管征管法修正案提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资格的目的之一,是理顺和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但仅提及税务师事务所而不提及其他适格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方式,却容易使人误解为只有注册税务师才具有税务一切税务业务资格。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样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中,仅仅单独提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人地位并不恰当。” 施志群说。
 
为了提高税务代理行业的服务质量,施志群还建议,应设置必要的行业准入,特殊代理事项的资质要求应通过单独立法来实,如确有必要对特定的税务代理事项(如某些涉税鉴证事宜)规定专门的资质要求,则应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而不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将所有处理税务事宜的权利原则性地赋予某一机构。
 
施志群还从企业的角度阐述了他的观点。在他看来,中介机构的服务类型本就各有侧重。对于企业来说,某一业务(比如上市)涉及不同的机构分工,则由各机构协同完成。如对同一业务不同机构均可提供服务(比如税务咨询),那就对各中介机构提出了竞争的要求。而在这一情形下,市场经济规则将发挥作用,服务费用和服务质量,往往会成为企业选择的重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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