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财税改革问题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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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就财税改革问题接受采访,采访报道《财税改革大猜想:哪些税种首当其冲?》全文如下:
 
财税改革大猜想:哪些税种首当其冲?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决定》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为进一步深入财税改革定下基调。
  那么,在新一轮的财税改革中,哪些税种会首当其冲呢?
  《决定》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此外,《决定》还特别提出,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
  根据上述内容,本报记者选取增值税、消费税、房地产税及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采访了内业专家,进行深入解读。

  猜想一    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是方向
  中央在《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引起了业内关注。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随着“营改增”的推进,目前税率档次有四档,即17%、13%、11%、6% ,此外还有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及适用零税率的情况。可以说,目前增值税税率较为复杂。
  对此,税务专家、山东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干部潘洪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复杂的增值税税率构成是有历史原因的。其中,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针对销售粮食等特定货物适用的是低税率13%,而11%、6%则是“营改增”后新增加的,针对的是“营改增”后的一些特定项目,如交通运输业适用11%、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对此,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张广通对《财会信报》记者称,实行单一税率、中性税收是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三级税率,现在实行“营改增”试点,为了达到给某些行业减负、鼓励转制搞活的目的,又增加了两档低税率,使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受到挑战,容易出现高征低加、低征高扣、刺激专用发票虚开等问题,不利于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资源重组。
  潘洪新称,在“营改增”阶段,复杂税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完成,复杂的税率应当适当简化。
  张广通也非常赞同简化税率,并提出要“尽量压缩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解决的办法是两头挤,即去掉17%和6%,扩大中间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腾出的优惠照顾空间用财政补贴或扩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范围来填补。”张广通说。
  潘洪新则建议,税率的简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适当降低基本税率,可以考虑降至16%,甚至15%;二是其他分别针对不同项目的不同的低税率,可以考虑合并成为一个税率,如11%,低税率适用对象仍应界定于关系民生的一些项目,如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食品、电器、服装、日用品等。这样做的目的是降低间接税比重,降低居民基本生活负担,同时又不至于使税制过于复杂。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中央明确提出“适当简化税率”,接下来落实这一政策主要考虑行业税负公平、现有政策调整难度、后续的征管效率影响等因素。
  “从长远利益来看,减少现有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合并统一,争取做到同征同扣,便于实现大行业公平,也能提高征管效率。具体来说,可考虑将增值税标准税率设定为15%,将低税率统一调整为5%左右;在条件成熟时,再行合并两种税率,实行单一的税率。”施志群说。

  猜想二   消费税:征税范围会扩大
  今年8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也曾表示,下一步将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并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和税率。这与此次《决定》中对消费税方面所提出的要求一致。
  《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显然《决定》的表述会扩大税基,但有业内人士质疑,这在字面上来看会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产生冲突。
  张广通认为,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是我国税制模式转换的必然趋势,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消费税税制要素的调整是与经济转型升级相关联的,是对增值税调控功能力不强的一个弥补。随着人们消费结构的变化,征税范围也要与时俱进,有的税目将退出,有的税目将进入,税率也要作有升有降的调整,使消费税引导消费和资源配置的特殊调节功能发挥得更充分。
  “从目前消费税征税情况来看,有些企业为了规避税收,有将生产环节的税基人为降低,转移到商业环节的倾向,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税务部门已经出台了必要的应对措施。消费税有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复合计征三种模式,税基也有价内和价外两种情况,不同税目征税方法不同,使税制显得较复杂,可以考虑向以价外从量定额计征为主的方向转化。‘营改增’以后,流转税的整体税负会下降,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比重会提高,两者不会产生太大冲突,财政收入相对稳定的格局不会有太大变化。”张广通说,消费税在促进节能环保、抑制奢侈消费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也将为税制绿色化作出重大贡献。
  潘洪新也阐述了相似的观点,“消费税扩大税基,可能会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产生冲突,但应注意到,税制改革是全方位的,消费税改革扩大税基的同时,可能还会有其他减税的举措,比如降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实施‘营改增’降低一些行业的流转税税负等,这种减税的效应可能会远大于消费税税基扩大产生的增税效应,所以,扩大税基与提高直接税比重这个冲突是可以避免的。”
  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忧,消费税改革涉及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如果相关产品价格上涨过快,可能对百姓生活品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对此,潘洪新认为,税制改革不一定非要迎合或照顾消费者的需求,照顾的应是合理和必须的需求,而不合理的则应当抑制。消费税税基的扩大,正是为了适当控制不合理的消费需求,比如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需求等,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即使消费者“不爽”,改革也要推进。

  猜想三   房地产立法或突破现有税制
  《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房地产税立法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尽管细则还没推出,却早已成为各界热议的话题。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中并没有提及之前在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而是使用了“房地产税”这个词。《决定》之后,也未有对于“房地产税”的具体解释。
  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事实上,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
  施志群提到,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总体税负较重,存在多项重复征税。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是力图在梳理整个房地产行业税制的基础上,简并、调整多个税种,再并推进房产税的全面实施。《决定》这一提法表明,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房地产税制已被作为一项综合税收改革,整体进行统筹考虑。这是一种以立法促改革的税收改革模式,而整个立法的过程也是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多方达成共识的过程。这可以增强税收改革的社会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改革阻力。
  潘洪新指出,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在许多人慨叹居不易的情况下,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刚性需求所最终要承担的一系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还有其他很多费等进行精简合并,将税负更多的放在保有环节而不是流转环节,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尽量满足人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张广通表示,房地产税制是个大概念,房产税只是一个小税种。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改革完善房地产税制这个宏观角度来部署房地产税改革,是一个重大突破,即房产税是一个重点,但要使改革成功,减弱社会阻力,必须调整房地产税制结构,比如将契税与印花税的财产转让合同征税合并,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土地增值税条件成熟时与企业所得税合并,取消土地出让金或降低其比重。总之,不能继续走“税上加税、费比税重”的老路。通过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为转变地方政府执政理念奠定制度基础,也为降低房价作出贡献。
  “用立法形式解决房地产税的征收和改革问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一个亮点,明确提出税收法定主义是更重要的一个理念和体制突破,这为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攻艰克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支撑,应当尤为关注。把税收法定主义用在社会各方面争议最多、也非常敏感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方面意义重大。”张广通说。
  贾康建议,未来完善房地产税应立足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在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之外,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提升过低的工业等用地税负,合理设定公共设施、行政用地税负,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效率。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将住房流转带来的增值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考虑。计税依据为房屋、土地评估价值,合并评估征收。对不同类型的住房设定具体税率。实行基本住房扣除,对改善性住房应实行低税率,对享受与长期投资性住房实行中度超额累进税率,投机性(短期持有)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猜想四    优惠政策将统一由专门的税法规定
  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过滥。近年来,各地政府常利用土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来招揽外商和外资。据统计,已经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共有30项,还有一些正在申请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只有注册在特定园区的企业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诸多园区外的企业只能望园兴叹。
  《决定》提出,“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对此,施志群解读称,凡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事项,应避免由政府单个或多个部门或地方随意自主制定的情况,必须由国家统一的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今后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税收优惠,应且只应在这个法律法规中确定。“这有助于税收立法权的规范实行,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相对集中,更为合理和透明,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施志群说。
  张广通也表示,要对税收优惠政策泛滥进行彻底清理和纠正。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法中剥离出来,形成单独的税收法律法规,就是变暗为明,加强监督,保持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这样也给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优惠既有普遍性的、长期性的,也有局部性的、临时性的,都放在统一税法里,随意解释、变通税法法条,必然冲击税法的严肃性,所以既要剥离,又要清理,还要保持一定弹性,是税收优惠体制改革的一个较好思路,是学习西方国家经验的好做法。
  谈到具体如何清理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对执行到期的应彻底终止不再延续,对未到期限的要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应与税收优惠政策脱钩,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严格禁止各种越权税收减免。
  张广通建议,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由国务院来牵头,由财政税务部门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政府齐抓共管,如果落实不好,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税收优惠的情况很复杂,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决定立法层次。涉及全国通用的法律法规原则上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涉及重要方面的税收优惠应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备案,涉及一些小的优惠和特殊问题,应由财政税务部门作出决定,报国务院备案。从因地制宜的角度考虑,给省级人民政府适当的税收优惠权也是必要的,但不能突破大的税收优惠体制,省以下地方政府仍应坚持不赋与税收优惠权。
  在潘洪新看来,仅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是不够的,因为各地政府招商引资给企业的优惠,更多的是来自于财政上或土地上的优惠,如,正常缴纳的税款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返还企业(不是退税)。对招商引资中过渡使用优惠政策这一问题,更多的应当强化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这是个往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层的注意。”潘洪新提醒。

  短评:期待将财税改革落到实处
  财税改革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大家希望相关部门能对部分不合理、不科学的财税制度进行改革。而三中全会中关于财税改革的内容着墨甚多,几乎每一个字都值得用心体会、深入解读,比如,增值税单一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规范等等,这些都是公众颇为关注的问题。可以说,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经济领域改革离不开财税体制改革,因此,如何把相关的财税改革内容落到实处就变得尤为重要。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讲过,改革“只有进行时”。对于财税改革来说,亦是如此,虽然《决定》从总体上提出了财税改革的思路和方向,但是任何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改革成效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完善。我们期待《决定》明确指出的、本文涉及的首当其冲的“四大猜想”均能很快实现实质性突破。

    本文来源于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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