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货代企业营改增问题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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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就货代企业营改增问题接受财会信报采访,采访报道《货代业“营改增”引争议 财政部快速回应受肯定》全文如下:
 
货代业“营改增”引争议 财政部快速回应受肯定
 
    近日,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和中国国际海运网联合二百余家货代和外贸企业,发表公开信,联名上书三部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反映自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对国际货代行业产生的冲击。公开信称,新规定发布至今,并没有实施细则出台,导致各地解读不一,货代企业出现发票难开的现象,资金流也因此受到影响。
    随即,1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就相关核心问题在官网上公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对货代服务业务范围、享受增值税免税范围做了详细界定。
    “营改增”来了 货代业问题连连
    去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货代业被正式纳入“营改增”阵营。
    国际货代收入主要来自代理收入。然而37号文取消了过去营业税时代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认定为全额运费,而非其代理收入,造成实际收缴的税费明显提高。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CFLP)在去年的调查数据显示,物流企业(货代企业等)的税负平均增加了20%。
    为此,CFLP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与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听取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的106号文对此作出了相应调整,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免增值税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106号文还将国际货代业明确定义为:国际货代服务,是指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这样定义的目的旨在把国际货代业与一般的交通运输业区分开来,突出国际货代业的代理服务性质,以便对两个行业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加快国际货代业的发展。”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张广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然而,就在业内期待新政策能否彻底消除国际货代行业税负增加状况的同时,这一政策的实施又带来了新的问题。
    106号文过于笼统 执行存差异
    根据10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意味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差额纳税。10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免征增值税目录第十四条也列出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意味着其可免征增值税。
    但由于106号文规定过于笼统,各地的解读口径和操作政策多有差异。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很多地方解读为必须是直接而非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才能适用106号文的差额征税和免税政策。”
    施志群表示,特别是常见的货代的货代(俗称“二代”),对于政策适用存在限制,实际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即发生的业务必须是直接与国际运输企业对接,直接和国际运输企业进行结算的一方才可以进行抵扣。然而,“联名上书活动”发布的公开信显示,真正能够得到这项优惠的货代公司大概只占全行业的5%左右。
    张广通则从企业经营的复杂性进行了举例分析,比如,国际货代企业既从事代理业务,也利用自己的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自己只从事代理业务,而把运输业委托给国际运输企业;自己是运输企业,但也承揽代理业务,并把代理业务批发给其他代理企业;自己是代理企业,承揽代理业务,并把代理业务转包给其他代理或运输企业。就这四种情况而言,只有第二种符合文件定义,其他三种都不是,因而不能享受第二种情况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显然会带来麻烦。
    “人为将交通运输业与国际货代业区分开来,将国内货代业与国际货代业区分开来,目的显然是为了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但却不符合增值税的中性原理,还影响了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的灵活选择。”张广通认为,从这一点来看,106号文是有局限性的,从防止税收流失上考虑得多,从发挥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作用、体现税收中性、便利纳税人、促进国际合作便利化上考虑得欠少。据了解,在大连口岸,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尚不明确货代企业是否符合106号文,导致部分大型的货代公司由于无法从上游企业开出发票,只得垫资几千万元。“要是一直这样持续的话可能只撑得了两三个月。”“联名上书活动”发起者中国国际海运网的媒体部总监刘宇征对此十分担忧。
    公开信正文中还提到,106号文完全忽略了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95%以上是民营企业的事实,文件支持了海外公司
    和国有大型船代企业,但对中国民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及相关链条却是致命的打击。
    深圳市利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务经理对记者表示,106号文实施后对国际货代业最直接的冲击就是,国内业务接单减少,FOB(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合约增加。
    有别于北方货代企业出现暂停开票的局面,该业务经理指出,华南地区仍会按照6.83% 的税费率开票,只是要把这个税费转嫁给客户。“虽然,目前还没有出现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但业务量会因为税负的转嫁而减少。”他表示,有条件的客户会选择境外付款,从而免除这些税费。
    财政部回应:间接代理货运服务属免税范围
    为了传达货代企业的呼声,WIFFA联合中国国际海运网于1月13日,发起财税106号文“千家联名”倡议书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诉求,争取权益。
    活动展开后,引起相关负责部门的高度关注,并给予了迅速回应。财政部税政司就相关核心问题于1月22日在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对货代服务的业务范围和享受增值税免税范围做了进一步界定。
    财政部税政司在此次解读中指出,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货代业务经理解释说,这样一来,税负与“营改增”之前保持一致,货代企业也不再需要向货主转嫁税负了。
    刘宇政对此表示,解读文件的发布对货代企业而言,就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为此,近期将不再推进该活动。同时,刘宇征也指出,针对解读文件后续各地执行上是否有进一步有可落地的细则,比如如何解决因政策执行混乱造成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观望。
    在施志群看来,财政部的解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行业内整体税负增加的问题,但依然属于“补丁”式的解读,未能从制度根源上进行改变。
    “从长远来看,或可能需要调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国际货代业务及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使得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税制运转能够符合增值税税制原理(链条抵扣)。”施志群说。目前,“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一些具体问题还时有发生,106号文相比37号文就是一个细化过程。但一个文件不可能穷尽所有问题,大原则定下来了,实际工作的探索就有了方向。在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或增值税立法时,许多普遍性的问题或具有典型性的细节问题才能根本解决。此次,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快速回应,根据试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消除了相关企业的困惑,值得肯定。不过,需要财税主管部门吸取教训的是,在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尽可能注意到可能发生的问题,财税政策要尽量避免打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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