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房产税扩围问题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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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就房产税扩围问题接受财会信报采访,采访报道《房产税扩围提速 不动产统一登记即将开启》全文如下:
 
房产税扩围提速 不动产统一登记即将开启
 
    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透露,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消息一出,立刻有分析人士称,此举意在为房产税扩围铺路。
    同时,一直力主征收房产税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万言书”《再谈房产税的作用及改革方向与路径、要领 》的发表,也被解读为为房产税开征造势。
 
    统一登记不动产为房产税开征提供先决条件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附属物,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被当作一种物权公示手段。
   徐德明表示,为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逐个落实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这四项主要内容。重点是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首先落实好统一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依据,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机构人员要到位,以加强工作支撑。
   事实上,2013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提出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此,有分析称,房产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加速落地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产税征收扩围之间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前者是后者的技术准备和支撑条件。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此前就房地产税立法问题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就建议,要尽快落实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只有推进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获悉一人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套房屋避税的情况,才能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因此,在研究房地产税立法和全面铺开之前,一定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并摸清全国的不动产‘底细’。”施志群表示。
虽然,在大部分专家看来,房产税扩围已成必然,但如何确保制度设计和执行上的公平与科学,仍存争议。很显然,统一登记不动产、掌握纳税人在全国持有的各种不动产信息,是一个基础性的先决条件。
 
    “土地终极所有权问题不构成税收法理障碍”
 
   有媒体评论称,不动产统一登记如果顺利完成,房产税的出台也就不日可期了。
   不过不可否认,业界对房产税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1月14日,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在其微博上答网友问时表示,中国不应该征收房产税,因为中国的土地不是归属个人,房子产权只有70年。
   关于土地终极所有权问题,似乎已经成反对开征房产税的主要观点。对此,贾康在《再谈房产税的作用及改革方向与路径、要领 》中表示,这个论点不能成立。
   贾康指出,国外市场经济体并不全是土地私有制,以老牌工业国英国为例,英国有很多形式的公有土地,包括中央政府层级的公有、地方政府层级的公有以及公共团体的公有,也由规范的交易形成地皮使用权。英国有的地皮长达999年的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对终极所有权形成了虚化。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英国的土地公有和私有界定很清晰,并非土地私有制一统天下。
   “房地产税在英国叫council tax,它是在地方层面房屋保有环节的税收,类似于美国的财产税或不动产税的税收,是全覆盖的。英国土地所有权分两种,一种叫做free hold,一种叫做lease hold。Free hold就是所谓终极所有权,lease hold就是必须签一个最长为999年使用期的租用协议取得使用权,但保有环节税收对于这两种情形是全覆盖的。”贾康强调,国际经验无法证明只有土地私有才可以征收不动产税。
    另外,贾康还以我国在80年代下决心对国有企业开征所得税为例,进行了反驳。如果按照国有制就不必征税的逻辑,中国就不该对国有企业征收被称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当时的解释是:虽然企业最终产权是国家的,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是具有相对独立物质利益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国有企业应该和其他的市场主体一样在市场中公平竞争,否则“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建设就缺乏最基本的微观基础,所以必须解决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给国家上交所得税的制度建设问题,这种情况下两步利改税也就应运而生。
    “同样,在目前土地终极产权是国有的情况下,它上面每一个不动产的具体使用权的保有者,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如果通过立法认为对这样独立的物质利益需要加以税收调节的话,国家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力征税调节这种物质利益的状态与格局。”贾康认为,土地终极所有权问题不构成开征土地保有环节税收的法理障碍。
 
   房产税改革需渐进式推行
 
   2011 年 1 月 28 日,上海、重庆两市率先进行了房产税改革试点,这是我国第一次针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在保有环节征 税。在渐进打开局面上的意义和作用,十分值得肯定。
   不过,从试点效果上来看并不理想。有专家指出,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存在着覆盖面低、征收力度小等问题。重庆的试点只针对高端别墅,上海的试点只针对增量房。
   对此,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提出,只有针对存量房征收的房产税才真正有效果。刘恒还建议,北
   京市今年申请存量房房产税试点,既可以为地方财税体制改革做铺垫,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对此,贾康表示,这项争议明显的改革只能渐进,并要鼓励先行先试。同时,贾康还强调,我国在可以预见的很长时期内,必须要坚持住房保有环节税收只是调节高端,否则房产税改革的阻力就会大到无法进行。
   对于一些财税专家和宏观调控部门人士提出的“对首套面积合理的住房免税、二套及以上套数商品房实施由低到高的累进税率”建议,贾康也表示认同,并指出,这有利于使这种税制框架在中国顺利成型,做到既不影响刚性需求的释放,又有效遏制投资投机行为,为地方开辟新的税源。
   从近两年来各部门的态度和动作可以看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已成为政府既定的目标。然而,房产税短期内大幅推进是不现实的,如何形成一个完善、合理的房产税或房地产税体系,需要在试点中逐步进行修正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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