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就企业境外投资问题接受采访,采访报道《备案制利于企业“走出去”》全文如下:
备案制利于企业“走出去”
今后,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只要不涉及敏感领域和地区,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将不再需要送发改委等部门核准,而只需要提交表格备案即可。这是2013年12月底由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的最新规定 。
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的施志群律师。施志群具有比较丰富的境外投资经验,他指出:“对寻求海外投资机遇的中国企业来说,新版目录是积极信号,有利于市场因素在投资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2013年9月底,上海自贸区已经开始针对区内企业实施境外投资备案制。就此,施志群说:“新版目录意味着备案制将在全国范围的推广。但自贸区在融资、资产重组等方面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服务于企业跨境并购的系统工程,仍具有其他地区难以企及的优势。”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单位是管委会,备案表格简单明了,而在全国范围的备案制如何实施,则需等待细则的落地。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2013年仅有中海油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的金额为15.1亿美元,其他的中国企业并购案例均未超过10亿美元。 “10亿美元以下项目由核准变为备案,将会使大多数的跨境并购受益,激发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热情与积极性。”施志群说。
新版目录没有明确“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定义,而民营企业的投资地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因此担忧将来在细则中会被列入敏感国家和地区而仍需审批;此外,很多企业也比较关注细则执行时已经处于审批中的项目如何过渡,以及收益再投资是否适用备案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