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创业板迎来开板十周年。
经过十年发展,创业板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从最初的28家发展到了777家,总市值也从十年前的1400亿元增长到了57605.65亿元。笔者梳理了创业板发展十年来的一些数据后发现,创业板企业在取得喜人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专业人士提醒创业板企业,应结合上市以来在税务管理上的经验和教训,坚持守正创新,形成强有力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常见问题1:税收优惠享受条件不符合
据wind数据库统计,在77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653家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44家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换句话说,近90%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记者发现,一些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显示,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较高,有的甚至高达30%。对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创业板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投入较多,符合国家的政策引导方向。不过,施志群表示,这些创业板上市公司需要意识到这背后潜在的税务风险:一旦企业不能满足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条件,当期利润将受到极大影响,这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商誉受损、股价下跌。因此,对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要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将优惠管理作为日常税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实践证明,加强日常税务管理,合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板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创业板上市公司Y公司就发布公告称,公司2018年全年利润较往年有所减少。究其原因,经公司财务部门内部测算,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三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3%。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司2018年度不得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按25%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企业要参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中的各项指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调控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等。
另外,企业一定要合规经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W公司2019年9月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受到某市环保局3万元的罚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公司补缴了已经享受的即征即退税款合计1398.78万元,同时交纳滞纳金225.04万元。可以看出,W公司因为环保问题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其他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常见问题2:股票交易税务处理不合规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7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因股票交易违规遭深交所处罚。其中,短线交易及敏感期股票交易15家,违规减持57家。此外,自创业板开板以来,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受到深交所处罚。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重要股东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违规减持、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等,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违规交易的主要问题。专业人士表示,这些违规交易背后,可能蕴含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需要企业警惕。
施志群则提醒企业,对员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也要高度重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施志群说,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股东借用企业资金,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资金,且该资金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关注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企业投资者如果因开展违规交易,受到证监会罚款的,该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3:重组方案税收因素欠考量
据wind数据库统计,2012年1月1日~2019年11月4日,累计有324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512份重大重组方案。其中,347单资产重组已经完成,交易总价值4085亿元。从重组形式来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多,有278单;支付对价的形式多样,包括股权、股权加现金等。
创业板企业重组交易总价值往往巨大,有些甚至高达数十亿元,再加上重组交易业务复杂,许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税收政策理解容易出现偏差,进而产生较高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制定具体的重组方案时,就要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并考虑是否满足相关鼓励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适用条件。
举例来说,企业可考虑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提前规划,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等规定,设计最优的涉税重组方案。
2019年8月,G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1.8亿元,印花税75万元,严重违反了税收法规。上市公司可能面临被罚款的风险,对其现金流及日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施志群说,上市公司收购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权的,如涉及现金支付,应当注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是否依法履行;如果是以发行股票方式参与交易的,应当关注自然人股东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尤其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和如何适用五年分期纳税优惠等细节。
原文详见:http://www.ctaxnews.com.cn/2019-11/12/content_956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