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协办的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京举办

  • 把这篇文章分享给大家

12月13日,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

本届论坛主题为“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南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的200余名专家学者、实务精英和高校师生参与了论坛。

论坛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明税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办。

 

论坛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与会专家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作主旨发言;第二阶段则针对设置的“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的对话环节,由来自理论界的知名学者与实务界的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资本运营企业家与热门税务公众号主理人等,从不同的视角就这一议题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我所主任武礼斌对对赌协议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基的确定以及能否退税、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等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归纳,同时以相关实例展示了以增发时、对赌期结束时、股权转让时为不同节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案件的不同影响。此外,武礼斌主任还探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无法转让股权情况下,五年分期的纳税期限无法解决其所面临的没有纳税义务资金的问题,他认为针对此种情况能不能递延值得考虑。最后,武礼斌主任对相关问题提出三条思考进路,一是是否应对大股东有特殊考量和特殊规定,二是考虑能否递延,三是考虑在何种情况下税法能够重新评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约定。

 

我所创始合伙人施志群从实际接触的案件以及实践经验出发,指出因股权转让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纳税人有积极主张权利、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的想法和意图,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股权交易涉税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解决过程复杂。接着,施志群聚焦于财税〔2015〕41号文,对其适用及执行问题进行了探讨。施志群介绍了该文件的颁布背景,指出实践中的绝大数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41号文的执行,并指出至今五年期限已满,但税务机关基本处于沉默状态,具体的应纳税款收不收、如何操作也是未知。

 

来源:人民法治网

联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