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8日,第三届金融税法论坛在京举办,论坛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
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三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税务学会、北京律师协会税法专委会、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与专家,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海南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等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海南华宜财经研究院、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和高校师生参与了本次高峰论坛。
本次论坛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与会专家围绕本次论坛的主题“资本交易的税法规制”和“优化自贸港(区)营商环境的创新税收治理”作主旨发言;在第二阶段,本次论坛设置针对“股权激励的涉税难题及税法规制”的对话环节,由来自理论界的知名学者与实务界的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法官等,从不同的视角就这一议题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我所主任武礼斌指出关于股权激励的个税问题,在实践中碰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股权激励到底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哪一类性质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通过有限合伙来实施的股权激励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但有文件规定金融局做备案,可以适用20%的税率,实践中税务机关认为没备案应该适用5%-35%的税率;第二,按照最新的2021年刚刚发布的69号文,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去向税务机关备案,但是备案是程序性事项,不是一个审批事项,如果不备案就不能够享受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优惠,那么就是因为程序性事由而剥夺了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这也是实践中包括政策的执行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三,按照新的个税法,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视同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这个规则,实施股权激励,包括退出的时候,采用份额转让的方式,是否可以转化为20%的税率,这也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则以及对于份额转让的财产转让征税规则,在有限合伙投资的层面或者通过有限合伙实施的层面如何适用和协调也需探讨。
我所创始人施志群指出股权激励制度与共同富裕的理念相契合,是对共同富裕制度落地的尝试;施律师针对有收益的部分怎么征税、企业破产或者之前已经交过的税如何处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股权激励的模式之下,对直销已经交过的税怎么有一个有偿的返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并且举出了实务当中的相关案例。施律师指出良法善治才是法治,在良法的带领下将善治落到实处。施律师对怎样处理提出两点意见,首先需要一个好的政策来指引,其次是在股权激励当中保持创始人的控制权,公司所在地和平台所在地不同管辖区域的税收意见。最后,施律师点赞了本主题,认为股权激励制度与海南自贸港税制相结合,会发挥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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