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税务就营改增试点扩围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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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会信报》就营改增问题采访了明德税务高级合伙人武礼斌,采访报道《上海经验:十地营改增如何借鉴前行?》全文如下:

上海经验:十地营改增如何借鉴前行?

2012-08-29 10:23:07 作者:王丽英 来源:财会信报
 
        从今年1月1日起,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以来,仅仅9个月的时间,营改增试点范围就由上海扩向全国10个省市(下称“十地”)。


  8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71号文件,下称《通知》),对“十地”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加以明确。其中,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十地”营改增试点日期日益临近,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试图对上海营改增试点的经验进行总结,同时对“十地”营改增的前景进行展望,为“十地”做好充分的准备提供借鉴,从而在营改增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上海经验(一):  上海经验将成为“十地”试点的范本 


        上海进行的“营改增”试点已有半年多时间。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副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实践证明,效果是较好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部分因转制导致实际税负上升的企业和行业通过过渡性退税办法得到了很好的处理。试点除了给企业减负、消除双轨制弊端外,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上海市的财政收入也未产生太大影响。”


   普华永道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也告诉本报记者,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 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普遍下降。
 

  胡根荣认为,“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他称:“‘营改增’的目标是减少或基本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促使第三产业做出更专业的细分和更好的发展 。此外,改革也对扩大内需,提震消费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过,上海“营改增”试点的同时,也伴随着“部分企业税负增加”这样的质疑声。
 

  北京祥盛宏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尤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试点从时间角度看,短期税负会下降,影响财政收入;但长期会因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试点行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从产业角度看,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回避了试点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降低产业税负,但具体到个别纳税人,税负是否增加,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进项税票少,势必增加税负。但取消营业税是大势所趋,“营改增”将会利大于弊。
 

  毕马威税务合伙人王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市的经验将成为‘营改增’扩容的范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十地’展开的难度。”王军表示,上海市财税管理部门对《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在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陆续发布了指导性的文件(如《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同时,又推出过渡性财政扶持措施,对确实存在的税负上升情况的企业(如交通运输业企业)进行补贴(如青浦区),对会计人员采取了分层分类的培训等(如松江区)。
 

  张广通补充道,“营改增”不同于费改税,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减税或取消收费的问题,而是税制结构的一种重大调整,重在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长远需要,减税效果肯定没有取消规费那么直接那么明显,这一点需要向全社会解释清楚。
 

  毕马威的一份研究报告建议采取以下简单的几步将有助于企业的税负下降:确保与顾客签订的合同包含了价外的增值税;确保供应商将改革带来的成本节约效益与企业分享;确保企业就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有关支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王尤贵还对如何应对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他称:“税负增加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定价等策略解决。
 

  上海经验(二):  试点暴露出企业税务风险问题 



   上海“营改增”试点暴露出了企业税务风险问题。有业内人士称,税务风险往往并不是“营改增”一开始就能自己暴露的,很多问题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逐渐暴露或者在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
 

  毕马威上海税务部合伙人王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对企业而言,每一处变化的环节都是风险点,“营改增”带来的税务风险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企业是否能够顺利地调整思路,实现从营业税体系下的纳税管理到增值税体系下的纳税管理的转变。其次,企业的高层是否重视“营改增”、下面各个部门是否具备增值税处理与合规的业务能力。第三、企业内控中财务、IT、法律等各个部门是否能判别增值税体系下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具备化解风险的经验。
 

  王军举例说,部分原本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认知不够到位。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某些部门会根据该部门预算控制的松紧程度来决定什么时候将发票送到财务部报销,预算紧时往往一拖就是几个月。“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变为180天,这就要求企业加强这方面的内控,要求相关人员及时将发票交至财务部门认证和抵扣。
 

  针对上述问题,王军建议,企业高层应重视“营改增”,并审视自身的内部管理,为关键的职能岗位配备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具体来说,采购人员需重视增值税发票,在采购时考虑到供应方是否将其增值税税负转移给本企业,销售人员需重新考虑产品的定价策略,尝试将部份或全部税负转移至下家,会计也需考虑特殊的问题比如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等。
 

  “十地“展望(一):  推广时机已成熟 因地制宜是关键  



        在很多人看来,有了上海“营改增”试点经验,北京等地“营改增”推广时机已经成熟。
 

  张广通对此表示认同。他称,北京是首都,现在又提出了创建国际性大城市的宏伟目标,那么,大幅提升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部分高端文化创意产业的比重,为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是大势所趋;通过科技创新提升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层次,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所以其试点积极性是很高的。北京市税收管理基础较好,财政实力雄厚,离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较近,可以得到直接的指导,所以试点步伐可能会比上海市更快,更易。
 

  “不过,由于各城市的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在不违背财政部总体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对试点方案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则是需要认真调研和精心设计的。”张广通补充说。
 

  在王军看来,与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相比,各方应对本次“营改增”所需的努力远远超过了上次。一是当时企业有相对充分的时间为改革做准备;二是当时的改革主要是税率上的调整,并不涉及企业业务的其他环节。然而,此次的“营改增”不仅关系企业业务流程的调整,还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升级,如向税务局购买发票环节,向供应商取得发票环节,认证发票环节,向客户开票环节,价税分离环节,以及企业ERP与金税系统对接等多个环节。”
 

  另外,不少企业会关注,“十地”是否会会出台类似上海的“补贴”政策?这个目前还不明确。明德税务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建议说,如部分试点纳税人由于试点而税负大幅增加,又不能获得财政支持,可能增加试点推行的难度和企业参加试点的积极性。
 

  不过,王军认为,“财政补贴”只是税改过程中一个临时性的政策手段,不可能长期使用。因为各地政府的财力水平不同,上海能做到的政策补助,其他地方政府不一定有能力借鉴,就“十地”而言,“营改增”在每个省市推行的难度各不相同,面临的问题也会不一样。
 

  如何更好地推动北京等地“营改增”试点的顺利开展?毕马威的研究报告建议,首先,要确保与此有关的全部员工接受增值税试点的相关培训;其次,企业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详尽的沟通至关重要;最后,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将会出现的过渡问题。例如,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点,是在合同签订之时,服务提供之时,发票开具之时还是收到款项之时。
 

  “十地“展望(二):  国地税分家可能面临新困难

  有人称,上海实行的是财税合一体制,北京及其他省市实行的是财税分家、国地税分家体制。因此在纳税人信息衔接、认定方面增加了很多困难。同时,国地税两个局的纳税申报条件、系统等也不同,纳税人适应起来也需要一段时间,这是“十地”试点的难点。
 

  王军对此颇为赞同。他告诉记者称,税收机关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决定了上海经验不能完全覆盖“十地”试点将遇到的问题。国地税一体是上海成为“营改增”试点第一家的原因之一,但在我国其他地方,国地税部门是分开的。由地税部门征管的缴纳营业税的企业,试点后将由国税局进行征管,由于两个部门对政策的解读和对纳税人的了解程度不一致,“营改增”推行的难度有可能增加。初步来讲,国税局能否顺利从地税部门及时和全面地接收到转型企业的信息都有待观察。
 

  武礼斌说:“税务机关和试点纳税人都要投入相当的人力和资源来熟悉和逐步适应新的制度。试点纳税人有必要设定专门的人员或团队学习跟进“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和进展,评估改革对自身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在合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张广通告诉记者称,国地税分开的体制的确会给“营改增”试点带来一定困难,但好在两家在业务上都归国税总局统一领导,采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现在需要打破两局网络分割的状态,并将与营业税及相关税种有关的特色实用软件标准化,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一体化管理和信息共享创造条件,这虽然有一定难度,但在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在当地政府的有力协调下,是可以克服的,不是实质性障碍。
 

  据记者了解,现在北京相当数量的试点纳税人并没有接到国税局通知,更多纳税人也没有办好税控设备、发票等事宜,距9月1日越来越近,这部分试点纳税人肯定不能在9月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影响这部分企业正常运营。所以,王尤贵建议说:“期待北京国税加大投入力度,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十地“展望(三):  企业:重塑流程 加强应对




        鉴于上海“营改增”试点出现增加部分行业税负的情况,北京不少企业反映对“营改增”并不是十分感兴趣,积极性不是很高,只能被动接受。
 

  张广通认为,开始试点时,企业的积极性可能不高,还有种种顾虑,但运行新税制时间长了,其好处可能才会慢慢显示出来。
 

  “就减负而言,营业税的总体税负本来就不是很高(3%或5%),试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税制,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简化税收征管,为生产性企业与服务性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与自由合作扫除税制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减负的意义远没有健康发展的意义重大。”张广通表示。
 

  “十地”的中小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王军告诉记者称,税法规定,“营改增”试点范围内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如财务核算健全,可以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纳税,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这个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依据“营改增”是否有利于本企业发展决定是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过,对于达到要求而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全额按照标准税率向其征税,并可能对其进行处罚。因此,胡根荣建议企业(尤其是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和非应税服务的企业)对自身的服务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核以合理确定销售额,谨慎处理这一事项。
 

  “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理顺自己的行业链条中的位置,理清与上家和下家的关系来决定是否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例如,没有太多采购业务,抵扣的来源不充足的企业做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更有利于他们自身。但是,如果该企业的下游企业在采购时,看中供应商是否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那它就需要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保持竞争力。”王军补充说。
 

  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客座导师马靖昊告诉本报记者称,企业“营改增”后可进行如下筹划: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尽可能选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家,抵扣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可将自己承接的劳务进行外包,解决一部分进项税;可考虑将公司的财务(记账、报税等)、人事等进行外包,不但可以节约公司成本,还可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好处。
 

  亚洲创意传播集团首席执行官贺欣浩也赞同企业外包服务的方式,他在微博上写道:“营改增”是鼓励将服务外包,别人的进项也开增(值税发)票是可以冲抵你的成本,我们公司早早的用第三方会计公司,审计公司,IT服务公司,因此减少了税收。”
 

  业内人士也预测,“营改增”的全面展开,将逐步改变大企业的组织架构,出现更多专业分工的小而强企业。
 

  短评:“营改增”不能单枪匹马向前推进

  随着试点面的扩大,样本代表性的增强,更多矛盾和问题被充分揭示。我们希望,有关试点地区的企业高度重视本次“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并为即将到来的试点工作做必要和充分的准备。尤其是对于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在新的税制下,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问题。
 

  企业需要重视“营改增”,需积极配合“营改增”,但值得一提的是,相关部门也要估计企业的感受,估计改革的有效性,也就是说,“营改增”决不能单枪匹马地向前推进,而必须有减税、税收分配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征收行为规范等手段紧密配套,否则,良好的制度设计对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等产生正面作用会显得极其有限,相反还可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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